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华侨捐资兴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漳政[1997]综12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7-07-21
施行日期:1997-07-21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已经7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漳州市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

  为鼓励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表彰他们爱国爱乡的高尚行为,根据《福建省华侨捐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的表彰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表彰的对象

  凡自愿捐赠款物,直接用于本市兴办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交通等公益事业及救助自然灾害的华侨(包括个人、社会团体,下同),均可按本办法表彰。

  捐赠兴办教育事业的表彰办法仍按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表彰的标准

  (一)捐赠款物累计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按省人民政府闽政(1996)文153号通知的表彰办法向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申报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

  (二)捐赠款物累计折人民币3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由市人民政府授于银质奖章、奖匾和荣誉证书。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由受赠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三、表彰数额的计算

  (一)华侨在本市不同地区、不同年度、不同项目捐赠的款物可以合并计算。

  (二)对多次捐赠者可以重复表彰。其重复表彰金额从上次表彰后起算。

  (三)以外汇(市)捐赠折算的人民币数额,按收汇当天所在地的国家外汇兑换牌价计算。以实物捐赠折算的数额,比照受赠时国内同类商品价格计算。

  四、表彰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一)凡申请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的,凭捐赠款物清单、受赠批文、受赠单位主管部门捐赠款物到位证明,由受赠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奖励申报表,县(市、区)侨务办公室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向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申请表彰。

  (二)凡申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的,凭捐赠款物清单、受赠批文、受赠单位主管部门捐赠款物到位证明,由受赠单位(或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奖励申报表,县(市、区)侨务办公室审核,向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申请表彰。

  (三)各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办理表彰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具体工作。

  在本市不同县(市、区)捐赠款物的,可按捐赠人意愿,由捐赠人的籍地或接受捐赠款物较多的地方的侨务办公室负责统一申报。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的,授权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和统一制作奖章、奖匾和荣誉证书。

  五、受奖仪式

  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授奖仪式,一般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举行,并代表省、市人民政府向捐赠者或委托人颁奖。发奖的动工、规划、授奖时间须事先向省、市侨务办公室通报。

  六、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国际友人或社会团体,及其国内眷属、归侨在我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可参照本办法给予表彰。

  七、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2,950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