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京财税[1996]64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6-06-05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关于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市局京地税检[1995]90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作了规定。近据一些单位反映,未发证的一些处、科室人员,由于工作需要也须使用税务检查证。经市局研究决定,凡属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在职干部,均统一制发税务检查证。请各单位按照市局京地税检[1996]130号《关于更换税务检查证的通知》的要求,将税务检查证登记表和像片于1996年4月30日前报市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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