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漳州市监察机关受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漳州市监察机关受理企业投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漳政[1997]综12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7-07-30
施行日期:1997-07-30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监察局《漳州市监察机关受理企业投诉暂行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

漳州市监察机关受理企业投诉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漳州市(含所辖县、市、区)注册登记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在依法报批、筹建、生产经营等活动中,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均可按本暂行规定投诉。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均可向监察机关投诉:

  (一)企业在依法办理投资办厂手续中,发现经办人员有意刁难、敲诈勒索的。

  (二)违反规定干预企业生产设备的购置、原(辅)材料的进货、产品的销售等,影响企业正常营销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干预企业的人事任免、调配、劳动用工、内部分配、奖惩等,影响企业正常管理活动的。

  (四)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取范围的。

  (五)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向企业进行收费;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的。

  (六)强制企业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

  (七)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

  (八)机关、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的。

  (九)徇私枉法,捏造事实,利用部门和待业特权对企业进行打击报复和故意刁难的。

  (十)支持、纵容、放任他人在企业无理取闹,妨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投诉方式可以采用电话、信函、面谈等,内容应当实事求是,提倡署名。

  第五条 漳州市及各县(市、区)监察局是企业的投诉机关。

  第六条 投诉机关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将调查及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投诉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在七日内转送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并告知设诉人。

  投诉机关接受投诉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事件,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顶风作案和威胁、阻止、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理,决不姑息。

  第七条 投诉机关支持、保护企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不当行为的投诉。对投诉人及投诉内容严格保密。

  第八条 投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守秘密,实事求是,公正廉洁,秉公执法执纪,认真处理好企业的投诉。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中的被投诉对象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负有行政机关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漳州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监察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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