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转发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公

公安部关于转发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禁酒令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6]3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6-06-14
施行日期:1996-06-14
发布部门:公安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禁酒令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公安机关结合贯彻公安部党委最近下发的《公安部关于当前反腐败工作着重解决几个问题的意见》(公委通字〔1996〕12号),将解决公安机关长期存在的民警执行公务活动中的饮酒问题,作为当前公安机关加强队伍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各地可参照山东的做法,制订切合实际的规定,严格执行。年内公安部将采取多种形式,对各地执行禁酒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1996年6月14日

关于在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禁酒令的通知

各市、地、县公安局、处,济南铁路公安局,各企、事业公安处: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从严治警方针,特别是开展学习济南交警活动以来,不断强化各项管理措施,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尤其是围绕“酒”的问题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比较突出。主要表现是少数干警酒后滥用警械;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酒后失态,影响正常工作和人民警察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进一步深化学习济南交警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公安机关廉政建设,提高队伍的战斗力,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省公安厅党委决定,特制定以下禁酒令:

  一、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严禁值班、备勤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三、严禁携带枪支、警械、机密文件和驾驶车辆时饮酒;

  四、严禁着警服在社会公共场所饮酒;

  五、严禁到发案单位和与案件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饮酒;

  六、严禁与来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的人员饮酒;

  七、严禁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场合饮酒;

  八、严禁与社会上有劣迹的人饮酒;

  九、严禁在正常接待工作中不文明饮酒;

  十、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凡违反上述禁令之一者,发现一次警诫一次,一年内累计三次者,本人和所在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并责令当事人脱岗学习半月,在本单位通报批评;重新上岗仍不改正者,予以辞退。因饮酒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人员的纪律处分按干部和党员的管理权限办理。

  贯彻落实“禁酒令”,是深化学习济南交警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实际行动,对进一步规范民警的行为,树立公安机关良好的形象,促进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关心爱护干警、培养良好职业道德、加强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的高度,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程,立说立行,采取断然措施,坚决解决饮酒误事、酗酒酿祸这一顽症。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干警认真学习讨论,深刻认识酗酒的危害和禁酒的重要意义,真正从思想上达成共识,变成自觉行动。各单位政工、纪检监察部门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订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人人签订保证书,层层落实责任制。特别对在“热点”岗位工作的干警和少数酒后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对象,要强化管理措施,保证“禁酒令”的有效执行。要采取经常检查、抽查和微服私访等形式,切实抓好落实。要严肃纪律,对违反者发现一个处理一个,绝不迁就姑息。省厅将制作《禁酒令卡》式样,由各地统一制发,人手一份,随身携带,起到警示作用。同时,为加强社会监督,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新闻媒介等多种途径广泛进行宣传,向群众公开“禁酒令”的规定,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监督。禁酒工作成败的关键在领导。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令行禁止的模范,以实际行动为广大干警做出榜样,带动和促进队伍纪律作风和精神文明建设再上一个新水平。

  山东省公安厅
  199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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