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协调做好国境口岸港口与国内港口

卫生部关于协调做好国境口岸港口与国内港口船舶交通卫生检疫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5-09-08
施行日期:1995-09-08
发布部门:卫生部

正文

  近一段时间,一些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反映:在国内港口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工作时,地方卫生防设部门与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存在工作职责、范围不明确,造成重复检疫,重复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情况应通过卫生部门内部协调解决,不应暴露在被监督对象身上,而造成不良影响。为尽快纠正目前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国境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卫生检疫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国内港口交通卫生检疫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卫生防疫部门实施。

  2.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杜绝发生重复监督和重复检疫,树立卫生监督协调一致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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