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

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公交管[1995]17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5-09-12
施行日期:1995-09-12
发布部门:公安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警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定》确定的使用警车范围中,公安机关包括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

  消防车属于特种车辆的一种,区别于警车,不使用警车号牌;使用武警号牌或者民用号牌,车身颜色仍为红色。

  二、关于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并结合当地的道路交通条件,对警车实行严格的定编管理。定编时要主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安全厅(局)、协商,确定各部门警车定编原则和定编标准。

  新申请警车号牌的车辆(不含原经审批的警车),法院、检察院、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在向当地公安处、局申请时,还应当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警车分配单”。

  各系统的下属单位按属地原则在所在地办理申请警车手续,一般不得跨省办理。

  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同意的警车,在办理警车牌证时,如属于年检有效期内的,不再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只进行《规定》第十二条(一)、(二)两项审查。

  四、《规定》第六条中“汽车驾驶室车窗以下车身范围的下半截”是指从车窗下檐至车身下边缘的二分之一以下范围(见附件一)。“喷涂周边框形的蓝色装饰漆”,是指汽车车身二分之一水平线延伸到车身前面、后面以下范围均喷涂蓝色装饰漆(见附件二),即改变过去两条蓝道为下半截全蓝。若汽车前面、后面部位不便喷涂蓝色装饰漆的,可以部分喷涂或者不喷涂。

  软顶蓬吉普车的帆布处可以不喷涂白漆。

  五、《规定》第七条原定喷涂各部门简称汉字的位置,改为在上半截白色漆上喷涂蓝色字,汽车喷涂在驾驶室两侧车门的白色底漆上,二轮摩托车喷涂在油箱或者配箱的白色底漆上,三轮摩托车喷涂在油箱和边车的白色底漆上,字型、字高不变(见附件三)。

  因汽车车门上白色底漆尺寸长短不一,按白色漆高度的四分之三喷字不协调的,字高可适当调节放大或者缩小。

  六、软顶蓬吉普车无法安装顶檐支撑式警灯的,可以暂先安装平顶贯穿孔式、单螺栓式、三螺栓式(代号E1)警灯。

  七、警车车身应当按照《规定》和本通知规定喷涂颜色、各部门简称汉字,不得附加特殊颜色和各部门其他标志、各警种标志。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负责警车牌证的制作和核发。号牌制作按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标准和警车号牌工程图(见附件四、五、六、七)执行。所需准产标记数量报我部交通管理局。收费标准按换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九、公安号牌及原有的警车和警灯、警报器专用标志、牌证于1996年1月1日全部废止。

  附件:一、警车车身颜色喷涂式样示意图(略)

  二、警车车身前、后颜色喷涂式样示意图(略)

  三、警车部门简称喷涂式样示意图(略)

  四、警车汽车前号牌工程图(略)

  五、警车汽车后号牌工程图(略)

  六、警车摩托车号牌工程图(略)

  七、警车号牌“警”字字模(略)

  199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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