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企业向进场单位收取广告费、赞助费

关于商业企业向进场单位收取广告费、赞助费等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沪地税一[1995]4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5-09-14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2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现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如下补充: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三、企业应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1

  编制单位:年月单位:元

  项目〖〗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一、应交增值税:1.年初未抵扣数(用“-”号反映)〖〗1〖〗×2.销项税额〖〗21.出口退税〖〗31.进项税额转出〖〗41.转出多交增值税〖〗5〖〗6〖〗72.进项税额〖〗81.已交税金〖〗91.减免税款〖〗101.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11.转出未交增值税〖〗12〖〗13〖〗144.其末未抵扣数(用“-”号填列)〖〗15〖〗×二、未交增值税:1.年初未交数(多交数以“-”号填列)〖〗16〖〗×2.本期转入数(多交数以“-”号填列)〖〗173.本期已交数〖〗184.期末未交数(多交数以“-”号填列)〖〗19〖〗×编制说明:

  1.本表“应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关专栏的记录填列。

  2.本表“未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有关记录填列。

  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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