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临床检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及

卫生部关于临床检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及批准文号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4-01-20
施行日期:1994-01-20
发布部门:卫生部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临床检验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简称体外诊断试剂)的准确、灵敏、稳定,我部对现有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企业进行了整顿验收,并对临床化学、临床血液学、临床化学商品标准液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中的部分品种进行了审评。现将已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企业名单及体外诊断试剂批准文号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凡未经批准的生产企业和品种,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已批准企业生产的品种要加强监督,发现不能保证品种质量的生产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或吊销其批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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