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释[1997]3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7-08-05
施行日期:1997-08-07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法规题注

(1997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1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7年8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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