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全国城市人民警察巡逻队交通工具装

关于修改全国城市人民警察巡逻队交通工具装备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公治[1997]69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7-08-11
施行日期:1997-08-11
发布部门:公安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公安部于1994年7月6日制定的《全国城市人民警察巡逻队装备标准试行规定》,为各地巡警加强装备建设提供了必要的依据。但随着近几年公安机关快速反应机制的建立,该装备标准中交通工具的装备标准已明显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为此,现对《全国城市人民警察巡逻队装备标准试行规定》中巡逻车和摩托车的装备标准进行修改,即按队建制(30至50人)配备,巡逻车每队配备3至5辆,摩托车每队配备10至15辆。请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199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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