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来华就业依法加强管理的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来华就业依法加强管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2]14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2-11-21
施行日期:1992-11-21
发布部门:公安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来华任职就业的外国人起来越多。1991年,在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三资”企业任职的外国人和应邀、应聘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约二万二千余人,这些外国人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公安机关一方面重视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同时在出入境签证、居留、旅行方面也为他们提供许多方便。便同时也出现了另一问题,即:外国人非法谋职、就业的现象也随之突出起来。主要有两类外国人,一类是一些在华外国留学生毕业或退学后滞留不走,未经批准,擅自在华谋职;另一类是有些临时来华外国人持旅游签证或互免签证的证件入境后,在宾馆、饭店非法谋职,充当服务员,其中俄罗斯女青年为数不少,呈上升趋势。黑龙江、辽宁、内蒙古、北京、河北、河南、山东、福建、广东等地已有几百名俄罗斯女青年非法谋职。这不仅违反了我国外国人入境管理法等法规,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不少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对外国人来华就业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包括外国留学生)在华就业的情况进行调查,凡属非法就业、非法居留或有其他违法活动的,要立即坚决依法处理。对非法雇用外国人或非法介绍外国人在华就业的单位或个人,也要认真查处。调查清理情况请于年底前报我部六局。

  二、关于外国人就业问题,《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和劳动部、公安部《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劳人培[1987]22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没有外国人居留证的人不能在华就业,有居留证但身份为留学生的,未改变身份前不能就业。请各地严格执行。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把外国人就业问题纳入日常管理,并加强有关这方面法规的宣传。

  三、公安机关在办理外国人居留手续时,要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和我国国情,严格审查被雇用者是否为我所需要而又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过剩,不需要也不该雇用外国人提任服务员、一般劳务人员。各地公安机关可主动与当地劳动部门联系,制定外国人就业的审批条件和程序,互相配合,共同把关。

  四、持身份证加附页的独联体国家人员不得在华就业。国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不得聘雇持普通护照加注“公务”字样的独联体国家人员、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在华外国留学生。

  五、我国聘用的外国专家、技术人员,“三资”企业聘用的外籍工作人员,仍按现有规定办理居留手续。持普通护照加注“公务”字样的独联体国家人员,如属被“三资”企业或中方国营单位正式聘用的,须按规定持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及聘雇合同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手续,否则按非法就业处理。

  六、各边防检查站对独联体国家人员要注意检查证件,对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要查看其加注字样是否与原苏联提供的样本相符,对不相符的一律拒绝入境;对持身份证加附页的,必须要求其提供我方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无邀请函电或邀请函电不合格的,拒绝入境。

  七、对外口径请参阅1992年11月7日人民日报和人民日报海外版刊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发言人就此问题的报道。

  199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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