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庆政发[1997]1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7-04-15
施行日期:1997-04-15
发布部门:大庆市人民政府

正文

为了切实加快文化艺术事业发展,促进二次创业奋斗目标的实现,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1996年10月1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文艺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1997]2号)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对文化艺术工作的领导

1、各级政府要坚持把发展文化艺术事业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2、动员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并保证执行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化艺术基本政策的连续性。

3、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文化艺术劲旅。要教育广大文化艺术工作者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掏腐朽思想和“一切向钱看”;要认真地贯彻党的文化艺术工作方针和原则,发扬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要努力培养跨世纪的文化艺术人才,使各门类文化艺术人才成龙配套,并在省内甚至国家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深化文化艺术体制改革

4、围绕增强文化艺术事业的活力,充分调动文化艺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多出优秀作品,多出人才的目标,深化文化艺术体制改革。

5、文化艺术体制改革要符合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遵循文化艺术发展的内存规律,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

6、各文艺企事业单位,都要深化内部改革,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既有竞争激励又有责任约束的机制。

三、促进文化艺术人才合理流动

7、凡我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人才,均可采取市内调整、市外引进的方式解决。拟调人员在符合基本条件并且许可的情况下,要注重真才实学,不唯年龄、不唯学历所限,经有关部门研究批准,立即办理调入手续;试用1年合格后,可调入其配偶和随迁1名未成年子女,房管部门优先予以安排住房。在试用期内不合格的,可以把工作关系转移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其他问题不予考虑。

文化艺术领域各专业学科后备带头人,要纳入全市专业学科带头人的培养规划。

8、认真执行《关于大庆市文化艺术优秀人才待遇的暂行规定》,对作出特殊贡献的优秀文化艺术人才,要分档次提高待遇(包括住房、疗养、医疗和差旅费报销等)。

四、增加对文化事业经费的投入

9、为解决目前文化事业投入总量偏少、比例偏低的问题,市、县(区)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乡镇文化站的事业经费,要列入乡镇的财政预算支出。

10、对政府兴办的群众艺术(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等公益性事业单位,本级财政要给予经费保证。

11、加强市、县(区)公共图书馆(室)建设,购书经费要单列,专款专用,并保证购书款随着文化事业经费的增加逐年增长。

12、对乡镇文化设施建设继续实行补贴制。新建平房每平方米补贴50元,翻建每平方米补贴30元;新建楼房应适当增加补贴费。此项补贴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局联合验收后支付。

13、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对现有文化艺术场所进行维修、完善、改造,并逐步更新、补充专业设备,以适应社会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需要。 五、加强文化事业基础设施建设

14、市、县(区)计划、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好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宏观目标、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县(区)文化部门,要做好现有文化场所的普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现有公益性文化场所作用,不准出租或者改作他用。

15、市、县(区)文化、计划、规划、建设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中,要结合辖区内大中企业的实际情况,搞好公共文化设施的布局和配套。要建设并利用好直接为群众服务的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文化设施。对于规划预留的文化场所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

16、市文化艺术中心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分期建设,确保高质量建成,并达到现代化、多功能的标准。县(区)文化馆、图书馆,要有70%以上的分别达到3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乡镇文化站,要有70%以上达到500平方米。

六、对文化事业单位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17、文化事业单位自用房产、车辆、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对文化系统上缴的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和所得税,按先征后返的政策执行。

18、对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所涉及的各种税费,要全部列入市财政年度计划,由市财政局支付。

19、对专业文化团体、群众文化(艺术)馆站,美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举办的非经营性文化活动收入的营业税,按先征后返政策执行。

20、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土地管理部门要以划拨方式审批;设施建成使用中,税务部门应在允许的范围内减免税金。

21、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部门,对市、县(区)两级专业艺术表演团或优秀剧目以及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重点文化保护单位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对捐赠者要大力宣传,并给予表彰奖励。

七、建立健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制度

22、建立精品艺术生产专项基金,用于扶持重点剧目的创作、演出;建立艺术人才培养专项基金,用于拔尖人才和各艺术门类带头人的培养;建立文学艺术奖励专项基金,用于奖励获国家或者省部级文学艺术大奖的作品和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奖励在创建文化先进单位(市、县区、乡镇、村屯)方面有贡献的单位、个人和对大庆的文化工作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个人。

23、专项基金来源:文化市场管理收费的50%;文化娱乐活动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文化系统以文补文收入的5%;社会各界捐赠;财政拨款。

24、文化艺术事业发展专项基金,由文化主管部门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25、本规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前有关文化艺术事业的经费投入、税费优惠政策和专项基金的规定,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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