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春运期间大力整顿道路交通秩序的

公安部关于春运期间大力整顿道路交通秩序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公交管[1994]19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4-11-30
施行日期:1994-11-30
发布部门:公安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当前,全国一些城乡道路交通秩序混乱、拥挤阻塞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机动车驾驶员和骑自行车人、行人法制观念淡薄,行车、走路不遵守交通法规,任意违章。二是一些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不严,管理不严,纠正、处罚交通违章时严时松,以致交通违章现象十分普遍。三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至11月,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23万余起,死亡近6万人,伤13万多人,直接经济损失12.1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加了6.1%、4.6%、4.6%、34.6%。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55起,比去年同期增加10%。这种状况严重影响城乡经济的发展,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应当引起各地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1995年春运即将开始,为了确保春运期间的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公安部决定,今冬明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整顿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活动,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据了解,春运期间,客货运量将明显高于往年,公路运输更加繁忙,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认清当前交通管理工作中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抓紧抓好今年春运期间的交通安全工作。要把这次专项治理活动作为春节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具体的整顿方案和考核办法,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紧密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确保整治活动取得成效。各地公安机关要以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针对当地突出的交通问题,集中时间,集中警力,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专项整治。整治的重点是:无证和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闯红灯越线;严重超速超载,特别是客运车辆违章超载;强行超车,争道行驶;违章停车;自行车闯红灯,路口抢行猛拐;行人不走人行道,翻越隔离设施;违章占道和摆摊设点等。

  三、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形成一个从严管理、依法从重处罚的声势。各地公安机关对各种妨碍交通秩序和危害交通安全的违章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整顿期间,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的上限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违章机动车驾驶员除罚款、拘留外,还应按规定并处吊扣驾驶证;造成事故后果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驾驶证。行人因翻越隔离设施造成伤害的,责任自负。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秩序混乱的路口、路段,集中警力进行重点整顿,限期改正。在整治工作中,要注意加强与城建、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市容监察等部门的配合,齐抓共管,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切实预防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严格客运管理切实防止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通知》(公通字[1994]74号)精神,根据当地道路情况、交通流量,把主要警力放在路面执勤,特别要加强对事故多发地点、路段的控制。遇有大雪、浓雾天气或路面结冰等情况,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保证交通安全。要继续以预防客运交通事故为重点,抓住不放,坚决防止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要组织交通民警和交通安全人员深入到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组织和驾驶员协会,大力开展春运交通安全检查,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安全因素。特别是对承包和个体的客运车辆,要与车主、驾驶员、车辆逐一见面,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不得从事客运。对长途客运车辆要进行严格的安全技术检查,保证车辆行驶安全。

  五、要继续大力加强交通法规宣传和交通安全教育。为搞好专项治理活动,公安部决定发布《关于整顿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这一通告;将通告广为张贴,大张旗鼓地造舆论、造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宣传教育的主要对象是广大驾驶员和骑自行车人,要通过广泛、深入、细致的工作,使他们充分认识到依法严格管理交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地支持和配合这次专项治理活动。同时,要积极取得新闻媒介的支持,对严重交通违章进行公开曝光,以儆效尤。

  以上通知,请报告党委、政府,并认真贯彻落实。整顿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公安部关于整顿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1994年11月30日

  附件:公安部关于整顿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当前,一些地方交通违章现象十分严重,交通秩序混乱,致使道路拥挤阻塞、事故频繁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维护交通秩序,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应有的公德。党政机关、军队、群众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要加强对本单位所有人员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教育和交通安全宣传,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二、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依照法规行车,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禁止无证和酒后驾驶车辆;禁止驾驶无牌无证车辆;禁止超速、超载行驶;严禁闯红灯、强行超车和争道行驶;禁止违章停车。

  三、骑自行车载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安全,各行其道。禁止骑车越线、闯红灯;禁止与机动车争道抢行;禁止在机动车道骑车;骑车不得斜穿公路;禁止乱停乱放车辆。

  四、行人应走人行道,遵守交通信号,横穿马路应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禁止乱穿马路;严禁翻越道路隔离设施;禁止在高速公路和机动车专用道上行走。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上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禁止任何单位违章将道路改作他用。

  凡违反上述规定,妨碍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从严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恶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驾驶证。行人因翻越道路隔离设施肇事造成伤害的,责任自负。

19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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