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组织实施《摩托车安全基准》的通

公安部关于组织实施《摩托车安全基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4]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4-02-16
施行日期:1994-02-16
发布部门:公安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摩托车保有量迅猛增长。截至1993年底,全国摩托车总保有量预计已达到800万辆,超过了汽车的保有量,年产量也已超过300万辆。为了改善和提高摩托车的安全性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摩托车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制订的《摩托车安全基准》(公安部第15号令,以下简称《基准》)已于1994年1月12日发布,将于199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摩托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安全技术法规,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要把学习《基准》列入计划,在4月1日前组织交通干警认真学习,使干警领会和掌握《基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管理部门应举办培训班,对各地业务骨干进行专门培训。同时,要向摩托车制造、销售和使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基准》的宣传工作,以取得理解和支持。

  二、《基准》从1994年4月1日起执行,同时停止执行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87)中关于检验摩托车的规定。

  三、摩托车乘人和载货的核定,新生产车从1994年4月1日起按《基准》规定核定;在用车可结合换发牌证工作按《基准》规定重新核定。

  四、《基准》对摩托车新规定的需要生产厂家改造工艺的项目,如发动机号打印深度、安装反射器等,考虑到实际情况,可以允许生产厂家有一定的准备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1995年3月31日,即从1995年4月1日起,全部项目都必须执行《基准》要求。

  各地在贯彻执行《基准》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1994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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