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转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实行联合会审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重办发[1997]3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7-04-24
施行日期:1997-04-24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正文

  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市场的正常秩序,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实行联合会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按现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审批权限实行公级会审。凡开发公司按级向市、区(市)县有关部门申请开发项目转让的,由市、区(市)县开发办牵头,会同市、区(市)县计委、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联合会审,取得一致意见并切实落实有关责任后,方可办理有关转让手续。

  二、凡未经联合会审,非法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区(市)县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及时查处,予以纠正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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