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减免有关税费的规定

铜川市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减免有关税费的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6-07-29
施行日期:1996-07-29
发布部门:铜川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安居工程顺利实施,根据陕西省政府批转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实施“安居工程的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郊区、新区房改范围内经安居工程办公室批准的安居工程建设用房。

  第三条 下列税费实行全免:

  (一)土地出让金;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商业网点建设资金;

  (四)施工噪音费;

  (五)人防基础设施易地统建费;

  (六)水源开发费;

  (七)建筑防火审查费;

  (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九)新材料墙体保证金;

  (十)消防费;

  (十一)够国家级小区规模的小区级配套公建费;

  (十二)售价成本审定费;

  (十三)营业税;

  (十四)工程招标管理费;

  (十五)工商鉴证费;

  (十六)人行道与河堤路占用费;

  (十七)市区人行道占用费;

  (十八)自来水增容费;

  (十九)拆迁管理费;

  (二十)垃圾销纳金;

  第四条 下列规费按应收额的20%收取;

  (一)房屋交易费;

  (二)城市建设档案保证金;

  第五条 下列规费减半收取;

  (一)规划管理费;

  (二)市区道路开口费;

  (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四)建筑工程定额管理费;

  (五)基建工程定线费;

  第六条 电力增容费酌情减收;

  第七条 凡减免的各项税费数额,均作为政府开发建设安居工程住房的投资不计入房屋的成本。

  第八条 凡建设安居工程住房及其它经济实用住房者,须持可行性分析报告,售房方案及其它有关资料,向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6年7月29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6,360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铜川市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减免有关税费的规定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