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集重点建设项目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集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的试行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政字[1997]4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7-05-08
施行日期:1997-05-08
发布部门:邢台市人民政府

正文

  为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保证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96]35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9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于多渠道筹集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定如下意见:

  一、筹集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的指导思想

  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的筹集以企业法人和项目业主筹集为主,积极向上争取并发挥好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的补充和“酵母”作用为铺,坚持改革、对内对外开放,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多渠道筹集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

  二、实行资本金制度的范围

  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集体投资等经营性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按现行法规执行。

  三、企业筹集项目资本金的渠道

  (一)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经政府批准留存企业的资金。

  (二)投资者合法支配的资金,包括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企业折旧资金等。

  (三)组建企业集团或扭亏增盈成效显著的企业,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发展若干问题试行办法补充意见》(邢发[1997]17号)的优惠政策,财政返还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

  (四)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吸收的非债务性资金;企业通过引资嫁接改造方式吸收的非债务性资金。

  (五)运用兼并、联合、资产重组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筹集资本金。

  (六)国家规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四、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的筹集渠道

  (一)市财政每年从预算内安排100万元,纳入市级重点项目资本金。

  (二)从全市预算外收入中统一征收10%的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按预算级次列入本级资本金。征收工作分别由市县财政部门或收费管理局负责。

  (三)将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收入的40%纳入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按预算级次列入本级资本金。

  (四)将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专项用于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按预算级次列入本级资本金。征收工作由市收费局委托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五)市属企业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使用高级基金的企业从其税后利润中按投资比例上缴的投资收益,列入市级重点项目资本金。

  (六)从个体、私营企业购车征收的帮困调节基金留市部分中拿出10%-30%,更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帮困调节基金征收办法由市控办、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国家规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市县两级筹集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的渠道和具体比例根据省有关政策变化相应调整。

  五、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一)市级资本金实行专户管理。各征收、代收部门应按规定的项目和比例,按时足额上缴市财政资本金专户。

  (二)鉴于筹措的资本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市财政代市政府行使投资主体权。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要求,坚持效益原则,确定资本金投向。专项用于重点企业的重点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计委、重点项目办公室、经贸委,负责制定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的投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本试行意见由市财政局、市计委、市经贸委负责解释,并按照职责分工检查监督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试行情况。

  七、县级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筹集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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