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继承、赠与、析产办理公证的通知

关于房地产继承、赠与、析产办理公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中府办[1996]12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6-08-05
施行日期:1996-08-05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使我市房地产管理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本市范围内的私有房屋,其产权人已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含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的,对房地产继承、赠与、析产等事项,当事人应当办理公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后,再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一)产权人死亡,其房地产出现继承,法定继承人应持产权人死亡证明和有关产权资料到中山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凭“继承权公证书”和有关产权证明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地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先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持市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以及房地产权证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地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判决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接受赠与房地产的受赠人,应持房地产权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地产权属证明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因房地产分割析产而产生房地产权转移、变更的,房地产受益人可根据共同协商签订的房地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有关房地产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等事宜。

  三、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地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逾期提出申请者,应当说明理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视情况予以办理。

  四、中山市公证处办理房地产继承、赠与、析产公证,按下列标准收取公证费:

  (一)办理房地产继承、赠与等公证的,公证费按受益人所得金额总数计收,不满1万元的每件收50元;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每件收300元;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每件收500元;20万元以上的每件收1000元;

  (二)对涉及处分房地产的遗嘱办理公证的,每件收取公证费10元;

  (三)对将房地产遗赠、赠与给国家、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事项办理公证的,每件收取公证费10元,由受赠方承担;

  (四)对房地产析产办理公证的,每件收取公证费20元;

  (五)办理涉外(含港、澳、台)的房地产权公证,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五、因房地产继承、赠与、析产等公证书不正确,致使房地产管理机关错误办理房地产权登记转移手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公证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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