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中外合资经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7-09-04
施行日期:1998-01-01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正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第九条修改为:“合资、合作企业不得抽逃资金。对抽逃资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收回,处以所抽逃资金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1,600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的决定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