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新刑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新刑法涉税条款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1997]02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7-05-14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

正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实行两档照顾性企业所得税率的企业具体通知如下:

  一、企业纳税年度应纳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可按原已核定按季或按月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换算,换算后的适用税率按本通知附表执行。对照附表不在18%和27%税率的企业均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必须按规定税率或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后四个月内按规定清缴,多退少补。

  四、本通知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五、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九日

附一:

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换算表(一)
(年换算季)

单位:万元
 

档次

税率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1

18%

0.75以下

1.5以下

2.25以下

3以下

2

27%

2.5—0.75

5.0—1.5

7.5—2.25

10.—3.

 

注:第一均含本数;第二档2.5万—0.75万元中2.5万元含本数,以下同,即5 万元、7.5万元和10万元含本数。
 
附二: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换算表(二)
(年换算月)
单位:万元
 

税率

一个月

二个月

三个月

四个月

五个月

六个月

七个月

八个月

九个月

十个月

十一个月

十二个月

1

18%

0.25以下

0.5以下

0.75以下

1以下

1.25以下

1.50以下

1.75以下

2以下

2.25以下

2.50以下

2.75以下

3以下

2

27

%

0.83~0.25

1.66~0.5

2.49~0.75

3.32~1.

4.15~1.25

4.98~1.5

5.81~1.75

 

6.64~2

7.47~2.25

8.3~2.5

9.13~2.75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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