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

关于转发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沪税外[1995]10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5-10-3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上海市税务局

正文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5)98号《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字(95)98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31,070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关于转发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