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粮食复制品征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粮食复制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沪国税流[1996]6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6-08-19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国税流(1996)54号《关于明确对粮油经营企业征免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六条(二)款规定:

  各种花式面粉、花式豆粉、花式挂面等粮食复制品不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这里的花式面粉、花式豆粉、花式挂面等,是指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除了以小麦、豆粉、面粉等粮食作为主要原料外,还含有其他辅料或添加剂的产品。例如,花式面粉包括添加酵母剂的自发面粉(馒头自发面粉、蛋糕自发面粉、煎炸自发面粉、及其他自发面粉)、添加各种营养成份的营养加强面粉、各类预混合面粉等。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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