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关于扶持国有大中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关于扶持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发展生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漳政[1996]综14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6-08-22
施行日期:1996-08-22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储,市直有关委、办、局,重点国有工业企业:

  现将《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发展生产暂行规定》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发展生产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回忆人经济发展,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培植支柱产业,实施“九五”工业发展战略,参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国有工业企业。

  第三条 实施市委、市政府培植支柱产业的规划,重点扶持机械电子行业,对该行业重点企业实行所得税返还政策。即对以33%税率计算的当年入库所得税(属地方财务部分)进行分档返还,年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返还50%;年利润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返还40%;年利润在300 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返还30%。返还部分作为地方政府对企业的投资,用于支持企业技改或增补生产经营资金。

  第四条 企业可按清产核资后的固定资产重估价值计提折旧费。为加快技术设备更新换代,允许企业根据承受能力在分类折旧基础上加速折旧,综合折旧离可提高到12%.在考核经营者业绩和计算工效挂钩效益工资时,折旧费增提部分视同实现利润。

  第五条 根据发展生产需要,允许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发生短期融资券或内部职工集资,其利率可比银行同期利率上浮40%.

  第六条 企业的应收账款与库存产成品之和比上年未减少的,年终经财政部门审核,可按减少部分的3%提取资金奖励有功人员,资金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第七条 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资产损失和挂账,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由企业资产重估中增值部分给予冲销。

  第八条 加快“产、学、研”联合开发步伐,积极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企业技术开发费按实列支;企业为开发新产品而购置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单台价值在10 万元以内的,可直接在管理费中列支;在考核企业经营者业绩时,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新增部分视同实现利润;经省科委认定的高科技术企业,前两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5年按7.5%税率征收,期满后按15%税率征收。

  第九条 属于高新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银行优行给予安排贷款。同级政府可用新产品开发基金和工业发展基金给予贷款贴息或拨款补助,保证技术改造顺利实施。

  第十条 经主管部门和财政局验收批准,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新增加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属地方财政部分给予返还,前2年全部返还,后3年返还50%.

  第十一条 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或亏损企业,除享受省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在兼并过程中涉及的地方权限内的规费经批准可减、缓、免;被兼并国有企业的挂帐亏损,允许企业税前利润弥补,弥补期5年,弥补部分在考核经营者业绩时视同实现利润。

  第十二条 在生产要素供给上,对重点工业企业实行“五优先”。工业发展基金优先支持技改项目,银行优先增加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优先安排技改项目,科技三项费用优先安排开发项目,市有关部门优先满足水、电供应。

  第十三条 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选拔年富力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进入领导班子。要改变单一的委任制方式,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限委任、聘任、选举、考任等多种形式选拔人才。

  第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营销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劳动管理。要精简行政人员,企业行政人员一般不超过在职职工人数的10%;要加快资金回笼,每年销售资金回笼率不低于85%;要学习邯钢的“模拟市场,成本否决”经验,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十五条 继续实施市政府关于《市直国有工业企业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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