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7-09-26
施行日期:1997-09-26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

  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一条删除。

  二、第六十八条删除。

  三、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者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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