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重国税发[1997]20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7-06-0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财政部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90]农税便字08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请示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来函中前六个问题我部已经作过专门答复,请按我部农税局编印的《耕地占用税文件汇编》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林牧水产场占用的实验耕地建造办公楼或职工集体宿舍、家属住宅以及划给本场职工自退住宅占用耕地和农林部门为优化种子专门建造种子仓库以及晒场占用耕地均应征税。

  三、因建设水库使当地居民搬迁新址占用耕地可免税,由于第一次搬迁选址不当形成第二次搬迁占用耕地应征税;因采煤塌陷引起农民迁移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应减半征税。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5,49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