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装饰装修业消防安全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装饰装修业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邢台市人民政府[1993]1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3-03-11
施行日期:1993-03-11
发布部门:邢台市人民政府

正文

邢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装饰装修业已在我市兴起。装修业的发民虽然为人民的工作生活创造了舒适的环境,但由于装饰装修使用的大多是可燃材料,电器线路、照明灯具隐藏其中,一旦起火蔓延迅速,极易造成火灾。为加强对装饰装修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对现已装修完毕的单位,由建委、供电、公安消防有关单位人员参加,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要采取补救措施,保证安全,否则予以拆除。

  二、对装饰装修队伍进行一次全面整顿,由劳动、供电和消防监督部门负责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上岗。装修队伍必须设置安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这些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防火和灭火常识。

  三、对于装修过程中使用的可燃材料,必须进行阻燃处理。用于阻燃处理的各种阻燃漆、防火涂料等必须由国家和有关部门审定,取得资质证和其它证明文件,并送交消防监督部门审查或备案。

  四、今后凡是需要装饰装修的单位,必须填报装修申请书,由消防监督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对于不经审核,随意施工的装修人和被装修的单位,消防监督部门可以视情况给予200元-20000元的罚款,造成火灾的按火灾损失50%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从申请报批到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竣工验收都要严格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消防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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