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糖、啤酒等产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糖、啤酒等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93]财税字第0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3-03-18
施行日期:1993-03-01
发布部门:财政部

正文

失效日期:199709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糖、啤酒等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减征后的税率如下:

  机制蔗糖14% 金笔(包括零件) 18%甜菜糖 5% 铱金笔、圆珠笔(包括零件) 13%味精 10% 护肤护发品 25%罐头食品 5%香皂 10%啤酒 25% 肥皂、药皂 5%本通知自1993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办理。统一减税后,各地对上述产品不得再报批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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