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税

关于印发《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京地税企[1997]29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7-06-09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近年来,由于建筑材料等价格均已有较大幅度的调整,房屋的造价也随之提高。为此,对我局1987年修订的《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以下简称“计税单价”)亦应作相应调整。经研究,参照市房管部门对非居住用房提高租价的标准,对我局私有非居住用房1987年“计税单价”作适当提高计算征收房产税,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提高后的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具体标准如下:

  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年度)

  元/平方米

级次

单价

类别

1

2

3

4

5

6

7

8

9

公寓房屋

4700

4465

4255

4040

3805

3595

3385

3150

2940

其他房屋

3305

3150

2990

2835

2680

2520

2390

2230

2070

续表

级次

单价

类别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公寓房屋

2730

2490

2285

其他房屋

1915

1760

1600

1445

1285

1155

1000

840

685

525

上述“计税单价”只适用于无法确定房产原值的私有非居住用旧房屋的房产税的计征,不作为私房买卖的价格依据。
对本市私有非居住用房的计税单价中等级的确定仍暂按原五等十九级的办法执行。对目前出现的各类房产新的情况和问题,市局将及时修改补充后另行确定并择日对各单位征收人员进行培训辅导。
原市局沪税政(1987)6号文中《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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