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南通市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1995第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5-01-20
施行日期:1995-01-20
发布部门: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 南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经批准的小区规划和经审定的初步设计,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审定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渣、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居民已妥善安置;

(六)确定了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

第七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国土规划部门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初步设计及各单项工程设计(图纸)等;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材料;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一个月内,应组织成立由市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国土规划、房管、工程质量监督、公安、邮电、供电、民政、环保、建工、档案、商业网点、有线电视、消防等有关部门(单位)及崇川、港闸区政府、富民港办事处和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

(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的情况汇报,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其发给开发建设单位《南通市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开发建设单位凭此证书办理房屋和有关设施的交付使用手续。

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

第九条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报送备案。

第十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

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必须达到使用要求,方可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经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对违反规划和扩初设计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综合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擅自交付使用总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各县(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30,68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南通市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