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

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财工字[1996]30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6-09-24
施行日期:1997-01-01
发布部门:财政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我部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正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鉴于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两项基金属地方基金,现就这两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原则问题通知如下:

  养路费和公路建设基金的收支管理要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入缴入省级金库,使用由省级交通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计划,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养路费票据样式由交通部负责制定,财政部负责监制(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有关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预算管理的具体内容,按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会同交通等部门尽快制定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交通部备案。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4,21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