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6]20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6-09-27
施行日期:1996-09-27
发布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正文

江苏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苏劳关系〔1996〕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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