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内国税所字[1995]4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5-02-09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师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1号《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文中规定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这部分金银首饰1994年度应交而未交的消费税必须在1995年4月5日之前全部征收入库,不得拖欠,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91号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3、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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