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涉及企业的行政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湘政发[1997]3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7-11-29
施行日期:1997-11-29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湘发〔1997〕15号文件精神以及企业清费减负工作务必在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12月1日起取消25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5项):

1、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费

2、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验收费(卫生系统)

3、药品零售企业验收费(卫生系统)

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验证费

5、药品生产企业验收费(医药系统)

6、药品零售企业验收费(医药系统)

7、药品批发企业验收费(医药系统)

8、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副本费

9、经贸信息服务网入网费

10、经贸信息服务网网络维护、管理费

11、特种文化消费附加费

12、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证费

1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工本费

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单位标牌费

15、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工本费

16、道路客运线路权属证费

17、电视剧制作审查费

18、图书评审费

19、科技成果登记费

20、涉外饭店经营许可证费

21、缴付专利申请维持费手续费

22、缴付专利年费手续费

23、缴付专利年费滞纳金手续费

24、专利顾问费

25、工业用盐供应证工本费

二、对取消的这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应抓紧做好收费项目的注销、收费票据的清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撤销等工作。凡涉及取消项目的部门,应立即停止收费,主动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收费的,物价、财政部门要依法查处;监察部门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给予政纪处分。

三、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对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进行自清自纠,务必在12月上旬前完成对越权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清理、撤销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省企业减负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清费减负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湘发〔1997〕15号文件及本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在全面清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同时,要重点抓好越权设立的收费、集资、罚款、捐款和各种摊派的清理,凡不符合现行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真正把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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