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交通警察队名称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公安交通警察队名称问题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公复字[1991]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1-01-21
施行日期:1991-01-21
发布部门:公安部

正文

浙江省公安厅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名称的请示》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公安交通部门对外可以使用总队、支队、大队和队的建制名称,在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几点要求的通知》([86]公发30号文件)和《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已有规定。但各地在执行中,对于交通警察队前是否冠以“公安”或公安机关名称理解不一。为此,现在明确规定,在交通警察队前一律冠以公安机关名称。例如:“××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或队)”等。今后请照此执行。

  199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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