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闽政[1989]3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9-08-30
施行日期:1989-08-30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正文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特通告如下:

  一、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不再使用市制、英制等非法定计量单位。

  二、本省产品铭牌、商标、广告、公文、报表、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票证和商业贸易等,不得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和符号。

  三、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四、凡违反本通告者,由当地标准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处罚。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6,98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