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石油合同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石油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利息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税油函[1991]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1-01-28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上海市税务局

正文

按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76号《对〈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内称:

  对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应比照其他事业单位的规定交纳印花税,即:对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帐簿不贴印花,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铁道部拨付部分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按其他帐簿定额贴花:凡属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在“七五”期间书立,领受的其他应纳税凭证,应按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048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中的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征免印花税。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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