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综合开发配套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

赣州市综合开发配套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市府办发[1989]1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9-10-26
施行日期:1989-11-15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正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管理,建立房屋及配套设施竣工验收、交接制度,明确各项市政基础配套设施主管部门的职责,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的单项房屋及配套建设。

  第三条 凡新建房屋、危房改造房屋及配套设施竣工后,由负责工程的建设单位(含开发公司,下同)会同施工单位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自检初验。

  第四条 对自检初验合格的工程,由开发公司或建设单位向市综合开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申报验收,并呈报配套设施竣工图(地下管道、化粪池等设施的平面布置、断面尺寸、埋置深度)及隐蔽工程初验资料各一式五份。

  第五条 市开发办和市规划处组织设计、质检、房管、各项配套设施主管部门、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共同验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对开发区实行竣工一栋、配套一栋,验收一栋、交接一栋。开发区整体竣工后,市开发办再组织上述部门对开发区的配套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综合验收。

  第七条 对共同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市开发办责成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修理,直至达到合格标准后,再正式验收交接。否则,按《赣州市工程建设缴纳综合保证金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须与各项配套设施主管部门签订交接书,并经市开发办鉴证后,方可与施工单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市开发办组织验收的房屋和配套设施,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有权拒绝办理买卖、租赁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九条 验收交接后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一年内按《赣州市建筑工程保修办法》的规定,负责进行2—3次的回访保修。

  第十条 参与验收单位的职责:

  1.市开发办负责协同市规划处审定各开发区和单项工程的房屋及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监督各类配套设施的施工质量,组织竣工验收、协调交接关系,办理交接鉴证手续等。

  2.房管部门负责直管房屋及室内外配套设施的施工质量的验收,室内各项设施应在与住户办理租赁手续时,逐项移交。负责对房屋和化粪池以内的沟道等的日常管理、维修、清理等工作。

  3.市政养护处负责小区内的主要道路、化粪池以外的排水主干道等排水设施、小区内路灯等管线安装的验收,并接通路灯电源。负责各项设施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4.市绿化办负责配合居委会对小区内的绿化、景点设施进行验收,并负责绿化种养和日常管理工作。

  5.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对垃圾道、池的验收和收取住户的日常卫生费、清运垃圾以及居民楼院的日常管理、环境卫生监督等工作。

  6.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化粪池的验收,定期清理化粪池。

  7.单位自建房屋配套设施的管理养护由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各项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居委会的监督管理。

  8.规划、设计、消防、防疫、环保、邮电、供电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竣工后的配套设施进行综合验收,并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开发公司建设的居民楼,在住户办理买卖、租赁手续时收取一次性卫生费,并要求住户在一个月内搬入。住户在自行装修和砌灶、池及搬家时产生的垃圾、砖渣等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抛和阻塞垃圾道。居民新住宅的大部分住户迁入后,开发公司应将建筑垃圾清运干净,然后将卫生设施移交当地居委会。

  第十二条 住宅楼投入使用后,产权单位应及时与当地居委会取得联系,并主动协助居委会成立居民大院管理委员会(组),按《赣州市综合楼院管理办法》管理好大院。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施行,解释权授予市开发办。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9,00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赣州市综合开发配套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