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问题的通

审计署关于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9-10-29
施行日期:1989-10-29
发布部门:审计署

正文

  自从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之后,有些地区审计局来函询问有关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有国家资产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范围。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县级以上的政府及其部门,其他机关、团体所扶持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等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审计机关可以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于其他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包括乡镇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以及《审计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地方政府要求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加以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列为审计监督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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