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建设施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建设施工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湘政发[1991]1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1-04-17
施行日期:1991-04-17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建委、省计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1年4月17日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建设市场管理,妥善解决施工企业停工、待工问题,维护社会安定,发挥大中型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承包制,认真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在招标投标中要按工程定额、取费标准等有关规定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中标价格和工期,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对经批准可不实行招标的工程,统一实行委托施工申请审批制度,由建设单位填写《委托施工企业承担工程任务申请审批表》,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选定施工单位。严禁私拉乱招施工队伍,严禁私下承包工程。

  二、根据在治理整顿期间适当加强计划性的精神,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管理权限进行调整,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分级管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和委托施工审批。凡国家和省审批的建设工程由省建委管理,其余工程由地、州、市(含计划单列市)建设主管部门管理。

  三、实行工程任务限额和倾斜。凡施工企业在省内承接工程任务,必须在核定的施工任务限额之内。承接工程任务的施工企业不得倒手转包,不得使用限额外劳务。为解决当前大中型施工企业工程任务严重不足的困难,决定对大中型施工企业实行倾斜,建议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优先一、二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或接受委托施工。为促进施工企业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对创出优良工程的施工企业,可按完成优良工程工作量增加工程任务限额,优先承揽同等规模的工程施工任务。

  四、凡持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承包工程管理手册》的省内一、二、三级施工企业,均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工程任务,由对该工程有招标投标和委托施工审批管理权的建设主管部门认可中标通知书或批准委托承担工程任务申请审批表,并签发施工许可证。各地各部门应提供方便,不得阻拦和封锁。

  五、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条件的单位及任何个人,不得将一项工程任务任意分割开进行承包。施工企业不得越级承包工程,不得带资承包工程。

  非等级的建筑队主要提供劳务。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经营者只准许提供劳务。

  六、加强建筑装饰市场管理,按国家规定对全省从事室内外装饰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资审。今后凡未持有省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设计、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和施工。

  七、省外施工队伍进湘承包工程,必须经省建委审查批准,并按规定办理进湘有关手续。凡进湘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省外施工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交纳施工企业管理费,包工包料的,按工程直接费的0.5%收取;包工不包料的,按基本工资额的3%收取。

  八、严格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工程开工前,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或公证部门公证,并将合同副本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备案,双方严格遵守执行。

  九、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积极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工作。凡新开工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要坚决停建或缓建;自筹资金项目必须在银行存有足够的建设资金,计委、建委、主管部门根据开户银行的资金证明及审计部门的审查意见安排计划和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办清工程结算。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付给拖欠款利息和每日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十、上述规定,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计划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行依照职权划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省建设委员会 省计划委员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建设银行
199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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