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调整上海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费

交通部关于调整上海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费率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91]交运字33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1-05-17
施行日期:1991-05-17
发布部门:交通部

正文

上海港务局:

  根据部(91)交运字175号《关于调整外贸船舶和货物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现对《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国内段费收办法(试行)》中上海港费率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费率见附表。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上海港费率表

  注:1.进口箱超过12天的堆存费按实另向经营人计收;

  2.出口箱超过8天的堆存费按实另向经营人计收;

  3.返回空箱不回本码头时,加收一次下车费,提运空箱不回本码头时,加收一次上车费30元/20‘箱,45元/40’箱;

  4.空箱堆存费按常规办理;

  5.冷藏空箱中转时,搬移费按冷藏重箱的标准计收。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上海港费率表

  注:1.进口箱超过12天的堆存费按实另向经营人计收;

  2.出口箱超过8天的堆存费按实另向经营人计收;

  3.空箱堆存费按常规办理;

  4.空箱中转的附加费,按返回或提运空箱的附加费计算。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上海港费率表

  注:1.进口箱超过12天的堆存费按实另向经营人计收;

  2.出口箱超过8天的堆存费按实另向经营人计收;

  3.空箱堆存费按常规办理;

  4.返回或提运空箱(接载工具 空箱区)加收一次装(卸)驳船费;

  5.冷藏空箱中转时,搬移费、装(卸)驳船费,上(下)车费按冷藏重箱的标准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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