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高检法发字[1989]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9-12-08
施行日期:1989-12-08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文

失效日期:20020225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法纪检察部门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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