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直供产品作价办法(试行)

医疗器械直供产品作价办法(试行)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9-12-08
施行日期:1989-12-08
发布部门:卫生部

正文

  为合理安排医疗器械价格,有利于生产和经营,进一步为生产和医疗保健事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医疗器械直供产品供应价的制定,必须有利于生产发展。有利于经营、有利于推广使用的原则。

  二、在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前提下,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直供产品价格制定或调整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供应价格原则上在出厂价格的基础上加5—10%制定。

  三、直供产品应区别不同销售对象。分别执行不同价格。销售价格按下列规定执行。

  1.生产企业供应给产地工业经理部(服务部)及产地商业一、二级站的产品执行出厂价格。

  2.工商企业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产品执行供应价格。

  3.各地工业经理部(服务部)相互调剂的产品价格,在供应价格内双方协商确定。

  四、各地工业经理部(服务部)经营省外产品的价格,可在供应价格的基础上加实际运杂费后再加适当综合差率(具体差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当地供应价格。

  五、直供产品的交货地点:在产地的工商企业仓库交货,运杂费用和保险费由购货方负担,供货单位应为购货单位做好代办托运工作。代办的运杂费结算可按路程远近。在产品销售价格的基础上,确定一个百分率计算(具体差率由地方确定)。

  六、价值比较大、技术要求比较高和需要生产厂直接安装调试的少数产品,本着为用户服务精神,由生产企业实行三包,负责安装、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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