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设

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设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收缴违纪资金及罚款专户的联合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9-12-28
施行日期:1989-12-28
发布部门:审计署

正文

  为维护国家财经法纪,有利于对基本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落实,加强对违纪资金及罚款收缴的管理,保证上缴的违纪资金和罚款用于国家重点建设投资,经研究,决定为全国各级审计机关设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收缴违纪资金及罚款专户(以下简称“罚款专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罚款专户”是专门用于审计机关对全民所有制基本建设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时,查出违反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现行政策、法规的基本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各种违纪资金及罚款进行收缴而设置的专户。各级审计机关应在同级建设银行设置“罚款专户”,审计署及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可在当地设置“罚款专户”(审计署驻部委审计局与审计署共同使用一个“罚款专户”)。

  收缴的违纪资金和罚款应全额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各经办行在“261其他资金存款”科目下设“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收缴违纪资金及罚款”二级科目核算。

  二、审计机关下达审计决定时,要随同决定附发审计缴款通知单,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处理决定和审计缴款通知单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将应缴违纪资金及罚款解缴“罚款专户”。逾期不缴的,审计机关催缴,催缴无效时,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征滞纳金外,审计机关填制五联扣款通知单,通知被审计单位的开户银行实行扣款。

  三、被审计单位提出复审的,复审期间,审计结论照常执行。经复审确属不该收缴的资金,由收缴的审计机关按复审结论,通知建设银行退款。

  四、“罚款专户”为过渡户,各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专户的管理工作,并由专人负责。收缴的各种违纪资金及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坐支,违者按违反财经纪律查处。收缴违纪资金及罚款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

  五、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应按季将收缴的违纪资金及罚款汇缴审计署“专户”;各地审计局每半年将收缴中央项目的违纪资金及罚款汇缴审计署“专户”;地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缴入各级“专户”。清缴的违纪资金及罚款每半年由审计机关划转给计委,由各级计委用于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等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得挪作他用。

  六、各级审计机关应在一九八九年底前,完成在同级建设银行设置专户的工作。关于“审计缴款通知单”和“扣款通知单”等表式,统一由审计署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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