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要规定试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要规定试用期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劳办力字[1991]4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1-07-23
施行日期:1991-07-23
发布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正文

失效日期:19990803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再规定试用期问题的请示》(大劳信字〔1991〕10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时,工人改变工种的,重新订明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4,09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要规定试用期的复函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