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法》第四十四条和《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法》第四十四条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问题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署政字[1990]第13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0-02-19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辽财预[2003]7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企业转制过程中免于帖花的部分,应由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免税申请,填报《印花税核准减免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县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文件;

  3.应税凭证。

  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核准后,方可免帖印花税票。

  二、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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