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局物价局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局物价局制定的《桂林市直管公有住宅租赁按使用面积计租的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市政办[1990]1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0-02-21
施行日期:1990-03-01
发布部门: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房产局、物价局制定的《桂林市直管公有住宅租赁按使用面积计租的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直管公有住宅租赁按使用面积计租的规定

  一、住宅使用面积指住宅中供住户使用的净面积之和。包括起居室、卧室、客厅(堂屋)、储藏室、壁橱、厨房、浴室、卫生间、室内走道、阳台、地下室、阁楼(暗楼)的面积。其中:

  1.以上使用面积中,层净高在1.7米(阁楼在1.5米)以上的,按全面积计租;层净高在1.7米(阁楼在1.5米)以下的,不计租。

  2.楼上的阳台,封闭式按全面积计租,非封闭式按50%面积计租;地层的阳台,封闭式的按50%面积计租,非封闭式的不计租(利用地层阳台从事工商生产经营活动的,按非住宅有关规定计租);利用屋盖平台做阳台,围有栏杆并属独户使用的,按三分之一面积计租。

  3.以上使用面积中,属一户独立使用的部分合并计算;两户或两户以上共用的(利用屋盖平台做阳台的除外),则按户实际占用面积分摊或按户平均分摊。

  二、住宅中公共的楼梯间及走道、天井、承重墙(柱)和室内间隔墙等部分,均不计算使用面积。

  三、住宅租赁改按使用面积计租后,租金标准在未有新的规定下达之前,仍按原桂林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两县一郊的直管公有住宅及本市各单位自管公房租赁,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从一九九○年三月份起实行。

  六、本规定由桂林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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