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暂不批准个体户从事锅炉的安装、

劳动部关于暂不批准个体户从事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业务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劳锅字[1991]1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1-10-22
施行日期:1991-10-22
发布部门:劳动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请示个体户能否从事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等工作的问题。现函复如下:

  一、我国现有的锅炉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单位已能满足社会需求,不宜再增加。

  二、一般个体户技术力量较薄弱,设备条件较差,难以保证安装、修理、清洗工作质量,对锅炉设备的安全运行不利。

  三、一旦因安装、修理、清洗工作质量而发生事故,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时,一般个体户不具备足够的偿还能力。

  经研究决定,暂不批准个体户从事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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