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

民政部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从何时起发给问题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民优函[1991]39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1-11-23
施行日期:1991-11-23
发布部门:民政部

正文

湖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从何时起发给的请示》([1 9 91]民优字第19号)函收悉。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应从批准之日起发给。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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