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2条如何理解的答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民办函[1990]12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0-07-02
施行日期:1990-07-02
发布部门:民政部

正文

山东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颁布以前的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能否安排一人就业的请示》([90]鲁民函39号)收悉。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32条规定的“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 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如何掌握的问题,你厅的理解是对的。即:本条规定的立法本意,不受《条例》颁布前后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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