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

交通部关于《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一九八九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90]交函外字46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1990-07-09
施行日期:1990-07-09
发布部门:交通部

正文

  国际海事组织于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九日以A.678(16)号决议通过了《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修正案。最近,国际海事组织来函称,该修正案已达到生效条件并将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九日正式生效。

  我国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并接受了该修正案。现将该修正案的中文本中的第十条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一九八九年修正案

  第十条 分道通航制

  用下列文字取代现有的(d)项:

 “(d)(i)当船舶可安全使用邻近分道通航制区域中相应通航
           分道时,不应使用沿岸通航带。但长度小于20米的
           船舶、帆船和从事捕鱼的船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
        (ii)尽管有上述(i),当船舶抵离港口、近岸设施或建
            筑物、引航站或位于沿岸通航带中的任何其他地方
            或为避免紧迫危险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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